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1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6.45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包含(2016)吉021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6776.45元,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B;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浚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