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予硕水泥制品厂与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11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予硕水泥制品厂。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经营者:**超,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予硕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92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于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