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02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临颍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作才,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庭审、承认、放弃、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建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岭,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凤岩,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辉,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0元(系减半收取),已交3,419.00元,返给原告***、***2,8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