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4民初87号之二
原告: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九鼎泰和”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案所有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