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4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九鼎泰和”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字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252万元,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与彩宇大街交汇“福祉国际中心”项目的下列三套房屋冲抵部分应付工程款,具体为1、该项目第4栋8层806室(建筑面积62.96平方米);2、807室(建筑面积:104.84平方米);3、808室(建筑面积75.8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243.62平方米。上述3套房屋的建筑结构为框架,使用性质为商业办公。经双方确认,上述3套房屋的单价为7265.5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为1,770,021.00元(该房屋总价款冲抵部分应付工程款,其中21元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免除)。二、剩余应付工程款75万元,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支付17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8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剩余工程款2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33,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已于2016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江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字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