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5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87861806E,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运昌。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439481424,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范桂东。
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锦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依据(2019)苏1302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名下位于宿城区阳光华城2期19幢105室不动产,保全了**名下位于宿城区仁恒公寓RC-109B房产,保全了**名下位于宿城区金色水岸20幢105室不动产,在执行中本院以(2020)苏1302执5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以(2020)苏1302执5569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义乌精品街2-34号不动产。因被执行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应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宿城区阳光华城2期19幢105室不动产、**义乌精品街2-34号不动产及苏N×××**号机动车、苏N×××**号机动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城区仁恒公寓RC-109B房产、宿城区金色水岸20幢105室不动产及苏N×××**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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