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锦华名座商铺14A、15B。

法定代表人:范桂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文宏,该中心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

负责人:陈琪瑶,该分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达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无视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采取酌定方式确认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规划图”作为结算依据,判令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工程款2014527.72元错误。鑫达城建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政策及行业规定,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应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竣工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该竣工图系鑫达城建公司完成竣工后,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专业部门现场勘测、验收最后形成,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并明确该份图纸目的是案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该图纸得到四方认可。鑫达城建公司按照“规划图”施工,不存在超图纸范围施工的事实。同时,除土方工程外,其他项目均按照“竣工图”进行结算。鉴定单位对三份图纸的分析均存在偏差,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案涉施工合同并非固定价合同,且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变更。原审法院均否定施工现状和“竣工图”,却要求按照施工规划图作为结算依据,显然不能体现据实结算的原则,故原审法院依据“规划图”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显然属于判决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达城建公司与南谯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对中标价格为4367265.55元、工程量的计算误差风险评估、规划土地平整范围内按图施工的土方工程量一律不予调整及结算价计算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案涉工程2012年10月25日开工,2013年8月25日竣工。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鑫达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8月22日,安徽世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书》,载明涉案工程三标段工程造价如下:1.造价确定部分4487630.33元;2.争议留待法院处理部分:(1)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竣工图》计算争议金额为11838480.23元;(2)按照《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现状图》和《南谯区章广镇孟洼村规划图》计算争议金额为1711897.39元;(3)签证Ⅲ标A8-1争议金额为27100.7元;(4)签证Ⅲ标A8-31争议金额为190457.32元。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造价确定部分,对争议部分采信计算方法二作出判决,认定工程价款为6199527.72元,相对合理,有事实依据。综上,鑫达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