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8238***、**与**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23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男,1971年3月19日生,住**市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锦华名园锦华名座商铺14A、14B。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夫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