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219**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锦华名座商铺14A、14B。
法定代表人:范桂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振环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孙 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