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鸿博居12#10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70,49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678.50元、申请执行费3,998.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无车辆。划拨被执行人***网络银行存款10,26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案款262,911.5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3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