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保511号
申请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吉2403执保511号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中华牌,车辆类型为K33,车牌号码为吉HEZ969的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511号,申请人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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