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3民初1008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它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