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敦化市中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