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774号
原告: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6栋。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总经理。
被告: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力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鹏坤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