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869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志,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满立红。
被告: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6栋。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
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斌。
原告***与被告高国志、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