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国志、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869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志,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满立红。

被告: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6栋。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

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斌。

原告***与被告高国志、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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