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11民初358号
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德昌胡同11号。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