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17栋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源。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30日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德昌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5月20日,金额为3400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原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