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高开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