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7栋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源,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德昌胡同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悦
代理审判员原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