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向阳村向阳屯。
委托代理人:**全,***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辽源市大梨树河南部新城段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告:吉林朋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水利局、辽源市大梨树河南部新城段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朋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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