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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源市水利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向阳村向阳屯。 委托代理人:**全,***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辽源市大梨树河南部新城段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告:吉林朋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水利局、辽源市大梨树河南部新城段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朋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