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二初字第818号
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878282-3。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1699B号。组织机构代码:66160387-X。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雪娇,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正宇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4625-0。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正宇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美淑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