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62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公安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李铁刚,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民,男,1961年5月25日生,系抚松县公安局职员,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抚松县公安局与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62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