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嘉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终4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嘉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龙山区东吉大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石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16998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嘉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7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