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03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民保温防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盼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民保温防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款项为:1、货款及利息375025.63元;2、案件受理费7300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714.09元(截止2017年9月1日);4、执行费5525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46656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次执行74389.26元;第二次执行18万元;第三次执行211671元,以上合计466060.26元(含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民保温防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放弃下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