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与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子工程办公室。
负责人:宋占有。
委托代理人:安兵,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桂芳。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辽源仲裁委员会(2019)辽仲字第7号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等立案手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立案手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科贸支行的22001313300055000438账户,向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桂芳(现法定代表人)、王龙(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文斌
审判员  何洪涛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