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279号
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嘉,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公平路1699B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四环路3666号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B幢2单元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吉林佳合利升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5元,由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0490元退还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