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017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沈铁庆丰园小区2栋4单元208室。
被申请人:***,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沈铁庆丰园小区2栋4单元208室。
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7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施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城村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施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施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施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