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666号
申请保全人***,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保全人***,男,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住**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申请保全人献县**建材租赁站,住**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记良;
申请保全人***,男,住**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推广中心(长春市散装水泥推广中心),住**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郑剑;
被保全人***,男,住江苏省;
被保全人***,男,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保全人***,男,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女,住**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卫元成;
被保全人***,男,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省长春市长春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丽娟;
被保全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保全人**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袁领弟;
被保全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省天群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兆岩;
被保全人**省***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占妨;
被保全人**省天跻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献县**建材租赁站、***、长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推广中心(长春市散装水泥推广中心)与**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536,0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8,536,035.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