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462号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洪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袁领弟,女,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听,男,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王占妨,女,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占妨,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被申请人***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被申请人**听购买的住宅;被申请人***、袁领弟共同共有的房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
三、查封被申请人**听购买的住宅;
四、查封被申请人***、袁领弟共同共有的的住宅。
上述房屋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