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678号
申请人:***,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妨,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城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领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农安县施美德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城村一社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慧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天群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天群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孟城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4888号新光复路市场N402号楼0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吉林省***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群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群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繁华路南侧龙翔广场1层北侧西7门,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31平方米的房屋。
2、依法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繁华路南侧龙翔广场1层北侧西8门,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农安县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31平方米的房屋。
3、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施美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群农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