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对某某、某某、某某、袁领弟、袁亚听、某某、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313号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红,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袁领弟,女,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袁亚听,男,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女,地址: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被申请人***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被申请人袁亚听购买的,由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住宅,共计4套房产。同时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向法院出具保全担保书,自愿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袁亚听购买的,由农安县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
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住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