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2094号
原告: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袁领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袁亚听,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原告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袁亚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元升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袁领弟、袁亚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