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3278号
原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0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