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0元,退回10635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