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理人:田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吉01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要恢复执行不受7天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徐佳丽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