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宝,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