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6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永吉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99号晨光花园C座1003室。
被告:吉林海兰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280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海兰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2537元,保全费1778元,共计,4315元由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