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1782号
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0.00元,减半收取计4,435.00元,由原告吉林省佳丰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