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一飞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22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邢初455号邢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58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19年11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二、于2018年11月4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进行了线上查询;三、划拨***银行存款638959.56元,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六、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银行,确定其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栽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