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81民初2395号
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强,任经理。
被告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折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