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32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申请人吉林省百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22邢初455号邢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赔申请执行人158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8)吉0322邢初455号邢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满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