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26日进行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诉前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四处金融商务用地,土地面积共计38000平方米,因上述土地涉及在建工程及部分商户土地使用权分割情况,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做出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路虎牌小型汽车一辆。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可以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1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白清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小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