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仁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吉0103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03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春风审判员王**
审判员 于 福 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