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1034号
申请人: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金色华尔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人民大街地下二路北至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杰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653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6535.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