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1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号星宇名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岳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