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吉林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民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以上诉人为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为由,认定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无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施工的加固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对于竣工验收时已查明确认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没有予以整改解决,被上诉人无权继续索要工程款。三、原审判决将案涉工程”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作为裁判理由,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勇
审判员***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