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为1323.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