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民初1851号
原告: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经理。
被告: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学。
原告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维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