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765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二道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X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旭景家园综合楼,权利证号:吉(X)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