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财保18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显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MA0Y3UK03Q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42873906
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二道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570020元。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以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X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二道支行,账号X内的资金570020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刘显燕、周立满双方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X楼,权利证号:吉(2017)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92.8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3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宏生审判员姜晶审判员牛旭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甜